规章制度
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废弃物管理规定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19-03-14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实验废弃物管理,防止实验废弃物污染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室产生的固体、液体、气体废弃物的收集、处置管理。凡产生实验废弃物的单位,都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须指定一名在职人员担任实验废弃物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实验废弃物日常收集管理,原则上不得任意调换,且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
第四条 各学院须加强对实验人员的环境保护教育和实验废弃物收集、处置培训,并加强检查指导,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废弃物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验室应尽可能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试剂和耗材,减少实验废弃物的产生。
第六条 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时,应事前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并根据评估要求做到“三同时”,即将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实验室必须建立管制类危险化学品台账,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品名、种类和数量,便于实验废弃物溯源追查。
第八条 实验固体废弃物包括废弃容器(如:试剂瓶、培养皿等)、尖锐固体废弃物(如:枪头、针头等)、半固体废弃物(如:电泳胶、培养基等)、沾染性软体废弃物(如:手套、滤纸等)等。
废弃容器应清空、清洗后置于纸箱内;尖锐固体废弃物应盛放在纸板箱等不易被刺穿的包装物中;半固体废弃物应使用圆形塑料桶密封贮存;软体废弃物应使用黄色专用垃圾袋收集,统一装入编织袋。所有盛放废弃物的纸箱、塑料桶、编织袋均须张贴信息填写完整的危废标签。
第九条 实验液体废弃物包括含酸、碱、有机、重金属盐等溶液。实验废液应使用专用废液桶分类收集,废液须在完成相容性检测后方可倒入废液桶,以防因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危害。
第十条 实验产生的废气,须经排风装置通过管道引至屋面,并经净化装置净化达到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后排放;因特殊原因不能引入屋面的,须安装具有净化功能的通风橱,经净化后方可向室外排放。
第十一条 接触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废弃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十二条 涉及病原微生物的实验废弃物必须进行高温高压灭菌或化学浸泡处理,并有处置记录。高致病性生物材料废弃物处置须可溯源追踪。
第十三条 放射性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转基因试验废弃物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四条 过期试剂须报请学校职能部门统一处理。
第十五条 实验室必须在室内划定专门区域临时存放实验废弃物,并张贴相关标识;不得将实验废弃物随意摆放在走廊、楼梯间等公共场所,严禁将实验废弃物倒入水池、随意堆放填埋或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六条 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废弃物台账,内容包括种类、重量,在送缴前,填写一式两份《实验废弃物送缴单》。
第十七条 实验室应将暂存的实验室废弃物,利用安全可靠的运输工具,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专人运送到学校指定的收集点;经工作人员核对、称量后,在《实验废弃物送缴单》签字确认,接收人和送缴人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实验室要建立废弃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报告机制,并配备应急设备,预防或减轻污染事故的危害。
第十九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废弃物污染环境时,必须立即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并同时向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报告。
第二十条 学校成立调查小组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理清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在实验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管理规范、措施得力的个人及单位给予表彰。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废弃物管理不得力,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和实验室,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有毒、有害废弃物管理暂行规定》(校实发〔2006〕2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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