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南京农业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18-03-09 浏览次数:
南京农业大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剧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生命安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591号)、《江苏省教育科研和医疗单位剧毒化学品治安安全管理规定》(苏公规〔2013〕4号)以及《南京农业大学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剧毒化学品管理按照“统一领导、计划审批、统一采购、集中储存、定量领用、责任到人”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三条 学校通过“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剧毒化学品单位基本信息备案,开展购买申请、流向登记等工作,并记录剧毒化学品内部流转各环节的信息。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设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实行归口管理,加强协作配合,共同监督指导做好学校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与分工
第五条 实设处为学校剧毒化学品专门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职能。
第六条 保卫处负责对剧毒化学品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日常检查工作;负责剧毒化学品仓库选址、物防技防建设及值守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和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第七条 实设处负责学校剧毒化学品的购买、运输、保管和仓库日常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剧毒化学品的采购、领用台账,妥善保存各类凭证备查。
第八条 各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与学校签订包含剧毒化学品安全责任内容的《南京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纳入学校年终安全考核范畴。责任分解落实到剧毒化学品使用、保管的最小单元(实验室、教研室、化验室、分析室等),并明确专人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 申请与购买
第九条 为降低对环境的污染,使用单位应选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尽可能不使用剧毒化学品,尽量寻找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代替剧毒化学品。
第十条 使用单位在确无替代品时,须提出书面剧毒化学品使用申请表,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实设处审核、保卫处审批,最后再经公安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购买使用。
第十一条 剧毒化学品完成校内审批手续后,由保卫处统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等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实设处指定专人根据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品名、数量,统一向公安机关指定供应商购买,并按规定时间、路线运输剧毒化学品,对应的购买许可证件、发票等凭证的复印件要妥善保存备查,相关部门资料至少保存1年。
第十三条 实设处在购买剧毒化学品后5日内,通过“江苏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将所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流向信息,报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擅自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第四章 储存与使用
第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的储存、使用环节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领用、双人双锁、双本账。
第十六条 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双锁中“双人”由保卫处、实设处共同负责指定,双人领用中“双人”由各使用单位负责指定。
第十七条 剧毒品存放场所必须符合《剧毒化学品、放射源存放场所治安防范要求》(GA1002)等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规定的人防、物防和技防要求。其中,专用保险柜不得低于《防盗保险柜》(GB10409)中A类防盗保险柜标准,重量小于340公斤时,应采用螺栓内藏的方式与钢筋混凝土地面或实体墙壁相固定。存储剧毒品场所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并与公安部门联网。
第十八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必须当日领用、当日退库,并建立健全领退、使用消耗台账。对当日领用剩余的剧毒化学品,应当及时全部退回剧毒品仓库。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每月应对本部门剧毒化学品领用、消耗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实设处联合保卫处每月对剧毒化学品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核查,相关纸质台账保存1年。
第二十条 根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使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剧毒化学品检查和管理工作,该指定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任意调换,且必须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实验人员、学生使用剧毒化学品前必须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培训,掌握使用剧毒化学品的相应安全防护知识和应急技能。
第二十一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剧毒化学品使用现场的安全要求。
第五章 安全处置
第二十二条 使用剧毒化学品所产生的废液、废渣,应进行无害化处理,降解后作为普通废液进行回收,如确实无法自行处理,使用单位必须单独保管(含废弃剧毒品包装物),不得和普通化学品废弃物混放,严禁私自处置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包装物。
第二十三条 实设处负责废弃剧毒化学品及包装物的收集工作,及时依法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彻底处置废弃物。
第二十四条 剧毒化学品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第二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以及在道路运输途中发生流散、泄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 发生剧毒化学品爆炸、泄漏等事故,使用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救援,并立即向保卫处、实设处报告,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上报环保、公安、卫生等政府职能部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人员,学校有权没收有关物品或给予行政处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学校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和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剧毒化学品,以国家最新修订和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设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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