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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做好我校2017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及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人:     发布日期: 2016-09-10    浏览次数:


各学院: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43号)、《关于做好残疾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188号)、《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238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求职创业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22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享有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毕业年度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现就我校2017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报及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1、我校2017届毕业生,但已明确毕业后继续升学、出国出境以及暂无就业意愿的毕业生,不列入补贴对象。

2、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

3、包含三类人群: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2)本人为残疾人;

3)申请并获得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助学贷款)。

二、发放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为一次性发放,发放标准为1500/人。存在身份重叠的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享受补贴。

三、申报流程

    各学院按照“自愿申请、公开公正”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2017届毕业生按照以下程序申报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1、个人申请阶段

符合条件的2017届毕业生按照自愿原则填写“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以下简称低保证明)、残疾证原件或毕业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合同原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学籍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学院审核及提交材料阶段

具体材料包括:(1)“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个人申请表”(附件1,一式三份,个人留存一份,高校留存一份,报人社部门审核一份);(2)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低保证明原件(需201691日后开具方可有效)、残疾证原件或毕业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合同原件;(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学籍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请符合上述要求的同学将纸质申请材料于9月23日之前送至生科楼D1002。

3、学校公示阶段

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三天。

4、学校上报及资金拨付阶段

公示后无异议的,学校汇总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江苏省教育厅进行审核。由江苏省财政厅将求职补贴统一拨付至学校账户,再由学校账户拨付至毕业生个人账户。

四、注意事项

1、低保证明须包含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等信息,由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并提供原件(可参照附件2)。2017届毕业生的低保证明在201691日(含)后开具的有效。

2、本科毕业生可登录“本科自助打印终端系统”自行打印学籍证明,毕业研究生可登录学校研究生网站“下载专区—培养相关”处下载“学籍证明-样表”并经研究生院审核盖章有效。

3、残疾高校毕业生凭残疾证享受求职补贴。

4、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求职创业补贴,限定在毕业学年仍在享受助学贷款的毕业生: ①合同一年一签的,提供毕业学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合同(2017届提供2016-2017学年的合同)。②合同一签到毕业的,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合同必须涵盖毕业学年。如2017届毕业生在入学时签了四年的贷款合同,那必须涵盖2016-2017学年。 

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人员名单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江苏省教育厅审核结果为准,求职补贴资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

请各学院认真组织按时开展工作。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就业中心。



附件1: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

附件2:低保证明范本

       学生工作部(处)

                                                                                       2016年9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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